南昌大学旅游与规划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南昌大学旅游与规划研究中心
学术委员会章程
(200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把握南昌大学旅游规划与研究中心的学术发展方向,指导中心的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保障科研项目评审和科研成果鉴定的公正性、公开性和权威性,依照《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昌大学旅游规划与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负责审议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实施监督。
第二章 组成
第二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由5-7名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组成,除本中心的专、兼职研究员外,应尽可能包括省内外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担任委员。
第三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和常务副主任各一名。
第四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可聘请秘书一名,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学术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由中心负责人提出,征得本人同意后,经中心超过2/3的专职研究人员选举同意确定,同时报学校备案。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咨询和审议中心的科学研究方向、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
第七条 审批中心科研项目的立项;检查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组织验收科研项目。
第八条 对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提出国内外合作和学术交流咨询的建议,推动和促进中心的科技交流和合作。
第十条 定期听取中心主任的工作汇报,对中心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一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就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或通讯会议。
第十二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委托方式,以便不在当地的委员参加表决。一般以超过二分之一票数为通过,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字生效。
第十三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有秘书负责记录,形成的决议必须整理成文,会后上报学校领导并抄送给相关部门或人员。会议记录属学术委员会档案,应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中心学术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为了保证中心学术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换届时需变更和保留的委员均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增补,由主任提名,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全体委员表决或无记名投票,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旅游规划与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中心学术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南昌大学旅游规划与研究中心
2006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