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旅游规划与研究中心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性质
南昌大学旅游规划与研究中心是南昌大学的学术性组织。本中心整合校内外研究力量,共同开展旅游规划与开发等领域的研究工作。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研为党委、政府的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方针。
第三条 任务
整合全校研究力量,提出工作目标与计划,确立研究重点,完成省委、省政府及学校委托的重大研究任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机构设置
南昌大学旅游规划与研究中心设主任 1 名,副主任2名,下设办公室、研究所、设备资料室。
第五条 主任
中心主任由南昌大学任命,并签订聘任合同。中心主任全面负责中心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实施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
2.实施中心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
3.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落实;
4.负责聘任副主任、各研究所所长及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5.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6.负责向单位科研主管领导、单位主管领导及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兼职研究员的聘任制度
为使南昌大学旅游规划与研究中心的研究工作更符合我国具体实际,更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 特实施兼职研究员聘任制度。
1.兼职研究员必须是相关研究领域并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
2.兼职研究员的任务是指导和参加重庆行政学院公共管理研究中心的研究工作,参加公共管理学术及信息交流工作。
3.由南昌大学旅游规划与研究中心聘请,经兼职研究员所在单位同意,上报南昌大学人事处,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准后可作为兼职研究员。
4.兼职研究员实行聘任制,任期 3 年,期满后如工作需要可以延聘。
第三章 学术研究队伍
第七条 研究队伍构成
南昌大学旅游规划与研究中心设少量专职研究人员。学术队伍由专职和兼职人员共同组成,以专职为主。研究中心设学术委员会。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实行“带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人员流动机制。
第八条 专职研究人员
专职研究人员在公共管理课题研究方面起到示范作用,在与市内外相关研究机构联络与交流中起骨干作用。其具体聘任办法由《中心研究人员聘任办法》规定。
第九条 兼职研究人员
聘请省内外高校中知名专家、研究人员、学者为主组成较固定的兼职研究人员队伍。由研究中心颁发项目兼职研究人员聘书。其具体聘任办法由《中心研究人员聘任办法》规定。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是旅游管理学专家。其主要工作是在分报告的基础上总结每年的总报告。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等由《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另行规定。
第四章 学术活动规则
第十一条
中心积极组织和承担重大项目研究任务,中心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当作中心建设的首要任务,广开科研项目和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
中心对重大研究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中心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合同,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接的项目承担全部责任。中心对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实行中期评估制。并视项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拨付、追加或停拨项目经费。凡由本中心资助经费的所有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南昌大学旅游规划与研究中心 ”。
第十三条
中心加强科研工作管理,强化科研激励机制,促使全体研究人员不断提高研究水平,实施“精品工程”,鼓励研究人员多出研究成果。
1.中心根据各研究人员驻所性质,区分专职、兼职研究人员,分别核定科研工作量。
2.科研工作量反映进驻中心的研究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工作成果包括被有关部门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学术著作、论文、课题研究报告、教材等。
3.科研工作量的要求是:专职研究人员每年完成40分,兼职研究人员每年完成20分。具体量化计算方法见《南昌大学旅游规划与研究中心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4.中心对专兼职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见《南昌大学旅游规划与研究中心科研工作管理办法》和《南昌大学旅游规划与研究中心奖励办法》。在中心获得的奖励不影响该成果在原单位获得相应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该章程与南昌大学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南昌大学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该章程实施两年后,可依据情况的变化和工作需要进行适当的再修订。
第十六条
该章程制定后于 2005 年 5 月 20 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