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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旅游规划与研究中心研究人员聘任制度

第一条 凡承担南昌大学旅游规划与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的教师,均得聘任为专兼职研究人员。

第二条 专兼职研究人员由中心主任聘任,并与中心主任签定责任、权利、利益明确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

第三条 中心主任本着“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原则聘任专兼职研究人员。

第四条 专兼职研究人员聘期一般为三年。在聘任期间,专职研究人员进驻中心从事课题研究每年不得少于2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每年不得少于1.5个月。

第五条 专兼职研究人员在聘任期间须按照聘任合同的要求,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承担的课题,并且要遵守中心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中心的领导、考核、评估和管理。

第六条 专兼职研究人员在聘任期间须参加中心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并要承担中心所分配的研究生教学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专兼职研究人员在聘任期间享受中心规定的待遇,根据贡献,经中心评定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八条 专兼职研究人员在聘任期间因各种原因要求解聘时,须按照聘任合同的有关规定交纳违约金。

第九条 专兼职研究人员在聘任期间免费享受中心的办公室 、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

第十条 如发现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在科研上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中心将立即予以解聘或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南昌大学旅游规划与研究中心

2006317